| 1.1.1 | 特高压直流远距离输电工程 | 电网企业/项目法人 | 企业资本金、银行贷款、公司债等;边远地区可能存在特定政策支持;公共输电/输配电价等合规监管机制 | 国家或省级网架规划;廊道、站址、调度安全分析 |
| 1.1.2 | 既有跨区输电通道扩容及升级改造工程 | 电网企业/项目法人 | 企业资本金、银行贷款、公司债等;边远地区可能存在特定政策支持;公共输电/输配电价等合规监管机制 | 国家或省级网架规划;廊道、站址、调度安全分析 |
| 1.2.1 | 特高压、超高压交流骨干线路建设工程 | 电网企业/项目法人 | 企业资本金、银行贷款、公司债等;边远地区可能存在特定政策支持;公共输电/输配电价等合规监管机制 | 国家或省级网架规划;廊道、站址、调度安全分析 |
| 1.2.2 | 500千伏及以上骨干变电站新建、扩建工程 | 电网企业/项目法人 | 企业资本金、银行贷款、公司债等;边远地区可能存在特定政策支持;公共输电/输配电价等合规监管机制 | 国家或省级网架规划;廊道、站址、调度安全分析 |
| 1.2.3 | 区域间、省间交流联网及联络线路工程 | 电网企业/项目法人 | 企业资本金、银行贷款、公司债等;边远地区可能存在特定政策支持;公共输电/输配电价等合规监管机制 | 国家或省级网架规划;廊道、站址、调度安全分析 |
| 1.3.1 | 大型新能源基地电力汇集及送出工程 | 电网企业/项目法人 | 企业资本金、银行贷款、公司债等;边远地区可能存在特定政策支持;公共输电/输配电价等合规监管机制 | 国家或省级网架规划;廊道、站址、调度安全分析 |
| 1.3.2 | 海上升压站、海底电缆及海上输电网络工程 | 电网企业/项目法人 | 企业资本金、银行贷款、公司债等;边远地区可能存在特定政策支持;公共输电/输配电价等合规监管机制 | 国家或省级网架规划;廊道、站址、调度安全分析 |
| 1.4.1 | 直流背靠背互联及柔性直流输电工程 | 电网企业/项目法人 | 企业资本金、银行贷款、公司债等;边远地区可能存在特定政策支持;公共输电/输配电价等合规监管机制 | 国家或省级网架规划;廊道、站址、调度安全分析 |
| 1.4.2 | 边疆地区骨干联网及跨境电力互联工程 | 电网企业/项目法人 | 企业资本金、银行贷款、公司债等;边远地区可能存在特定政策支持;公共输电/输配电价等合规监管机制 | 国家或省级网架规划;廊道、站址、调度安全分析 |
| 1.4.3 | 骨干输变电设施更新与抗灾加固工程 | 电网企业/项目法人 | 企业资本金、银行贷款、公司债等;边远地区可能存在特定政策支持;公共输电/输配电价等合规监管机制 | 国家或省级网架规划;廊道、站址、调度安全分析 |
| 2.1.1 | 城市变电站、开关站新建及扩建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1.2 | 城市中压配电线路、电缆及环网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1.3 | 新城区及产业园区配电网扩容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2.1 | 老旧小区、城中村供配电设施更新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2.2 | 非直供电小区治理及高层住宅供电可靠性改造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3.1 | 农村配电变压器、低压线路升级改造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3.2 | 县域单一供电通道改造及电网延伸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3.3 | 农村煤改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4.1 | 分布式光伏接入及配电线路改造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4.2 | 台区增容、电压治理及新能源承载力提升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5.1 | 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及重卡充电场站配套电网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5.2 | 算力中心、医院等重要用户高可靠供电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6.1 | 配电自动化及智能开关设备改造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6.2 | 柔性配电网及配网互联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2.6.3 | 配电网防台风、防洪涝、防冰灾等韧性提升工程 | 公共部分通常为电网企业;用户专有部分由产权主体 | 电网投资与用户专用设施投资分界;部分民生工程按专项政策支持;公共配电网按核定输配电价体系回收;用户设施由用户承担 | 负荷预测、接网意见、属地规划、产权分界 |
| 3.1.1 | 工业园区源网荷储协同微电网工程 | 园区/用能企业、综合能源服务方;部分由电网企业参与 | 企业资本金、贷款、合同能源管理等;补贴不作为必备收入;能源服务、节约电费及依法参与市场的收益 | 证明电气边界、统一协调控制、并离网要求 |
| 3.1.2 | 零碳园区高比例新能源微电网工程 | 园区/用能企业、综合能源服务方;部分由电网企业参与 | 企业资本金、贷款、合同能源管理等;补贴不作为必备收入;能源服务、节约电费及依法参与市场的收益 | 证明电气边界、统一协调控制、并离网要求 |
| 3.2.1 | 海岛风光储独立微电网工程 | 园区/用能企业、综合能源服务方;部分由电网企业参与 | 企业资本金、贷款、合同能源管理等;补贴不作为必备收入;能源服务、节约电费及依法参与市场的收益 | 证明电气边界、统一协调控制、并离网要求 |
| 3.2.2 | 高原、山区及边远地区末端保供微电网工程 | 园区/用能企业、综合能源服务方;部分由电网企业参与 | 企业资本金、贷款、合同能源管理等;补贴不作为必备收入;能源服务、节约电费及依法参与市场的收益 | 证明电气边界、统一协调控制、并离网要求 |
| 3.3.1 | 村镇自治型智能微电网工程 | 园区/用能企业、综合能源服务方;部分由电网企业参与 | 企业资本金、贷款、合同能源管理等;补贴不作为必备收入;能源服务、节约电费及依法参与市场的收益 | 证明电气边界、统一协调控制、并离网要求 |
| 3.3.2 | 校园、医院及重要公共建筑群微电网工程 | 园区/用能企业、综合能源服务方;部分由电网企业参与 | 企业资本金、贷款、合同能源管理等;补贴不作为必备收入;能源服务、节约电费及依法参与市场的收益 | 证明电气边界、统一协调控制、并离网要求 |
| 3.4.1 | 算力园区及数据中心智能微电网工程 | 园区/用能企业、综合能源服务方;部分由电网企业参与 | 企业资本金、贷款、合同能源管理等;补贴不作为必备收入;能源服务、节约电费及依法参与市场的收益 | 证明电气边界、统一协调控制、并离网要求 |
| 3.4.2 | 港口、交通枢纽光储充协同微电网工程 | 园区/用能企业、综合能源服务方;部分由电网企业参与 | 企业资本金、贷款、合同能源管理等;补贴不作为必备收入;能源服务、节约电费及依法参与市场的收益 | 证明电气边界、统一协调控制、并离网要求 |
| 4.1.1 | 区域、省级智慧电力调度系统建设工程 | 调度/电网运营主体或相关系统投资方 | 企业资本金、专项信息化投资等;系统运行效益为主,不必有独立经营现金流 | 系统边界、网络安全和运维责任 |
| 4.1.2 | 主配微协同调度与分布式资源智能调控平台 | 调度/电网运营主体或相关系统投资方 | 企业资本金、专项信息化投资等;系统运行效益为主,不必有独立经营现金流 | 系统边界、网络安全和运维责任 |
| 4.1.3 | 电网数字孪生、智能感知及AI运维平台工程 | 调度/电网运营主体或相关系统投资方 | 企业资本金、专项信息化投资等;系统运行效益为主,不必有独立经营现金流 | 系统边界、网络安全和运维责任 |
| 4.2.1 | 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工程 | 储能项目公司、电网相关主体或综合能源企业 | 企业资金、贷款、绿色金融等;收益须以当地市场规则验证;电能量、辅助服务及适用的容量机制等 | 并网接入与消防安全、运营成本、实际可获得收益 |
| 4.2.2 | 配电网替代型储能及局部容量支撑工程 | 储能项目公司、电网相关主体或综合能源企业 | 企业资金、贷款、绿色金融等;收益须以当地市场规则验证;电能量、辅助服务及适用的容量机制等 | 并网接入与消防安全、运营成本、实际可获得收益 |
| 4.2.3 | 调相机、动态无功补偿等电网稳定支撑工程 | 储能项目公司、电网相关主体或综合能源企业 | 企业资金、贷款、绿色金融等;收益须以当地市场规则验证;电能量、辅助服务及适用的容量机制等 | 并网接入与消防安全、运营成本、实际可获得收益 |
| 4.3.1 | 虚拟电厂及需求响应资源聚合平台工程 | 聚合商、能源服务公司、充电运营商等 | 企业自筹、股权及债务融资;市场交易、需求响应及平台运营合规收入 | 资源可调能力、结算规则、用户协议 |
| 4.3.2 | V2G双向充放电与车网互动示范工程 | 聚合商、能源服务公司、充电运营商等 | 企业自筹、股权及债务融资;市场交易、需求响应及平台运营合规收入 | 资源可调能力、结算规则、用户协议 |
| 4.4.1 | 广域安全稳定控制及电力监控网络安全工程 | 调度/电网运营主体或相关系统投资方 | 企业资本金、专项信息化投资等;系统运行效益为主,不必有独立经营现金流 | 系统边界、网络安全和运维责任 |
| 4.4.2 | 电网应急保底供电、黑启动及恢复能力建设工程 | 调度/电网运营主体或相关系统投资方 | 企业资本金、专项信息化投资等;系统运行效益为主,不必有独立经营现金流 | 系统边界、网络安全和运维责任 |
| 4.5.1 | 单用户绿电直连工程 | 新能源业主、用能企业及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 | 自筹资本金、融资等;按规则确定直连工程费用;绿电供给及用能安排,收益测算取决于合同与电价 | 直连线路与电源、负荷物理边界、市场结算和政策适用性 |
| 4.5.2 | 多用户及园区绿电直连工程 | 新能源业主、用能企业及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 | 自筹资本金、融资等;按规则确定直连工程费用;绿电供给及用能安排,收益测算取决于合同与电价 | 直连线路与电源、负荷物理边界、市场结算和政策适用性 |